灭火器的报废规定以及维修条件和技术-共启消防
报废规定
1、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达到如下年限的,必须报废:
(1)水基型灭火器——6年;
(2)洁净气体灭火器——10年;
(3)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——12年;
(4)干粉灭火器——10年;
2、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报废:
(1)筒体、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
(2)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;
(3)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;
(4)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;
(5)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(含铭牌脱落,或虽有铭牌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;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);
(6)被火烧过的灭火器;
(7)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;
(8)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;
(9)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。
(10)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;
(11)筒体严重锈蚀(漆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,表面产生凹坑者)或连接部位、筒底严重锈蚀的;
(12)筒体严重变形的;
(13)筒体、器头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;
(14)筒体、器头(不含提、压把)的螺纹受损、失效的;
(15)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;
(16)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;